2006年11月28日,李某等人酒后驾车经过某收费站,当时因为收费元补错钱而发生口角,随后值班副站长赶到,李某等于是对值班副站长进行殴打,请问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现在李 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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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收费站往往是事业性的单位或是公司经营性质,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有可能是殴打他人,致其受轻伤以上的伤,可能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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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告诉我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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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出有什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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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说得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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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妨碍公务罪,收费人员不是执行公务,是企业,如构成轻伤就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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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同楼上的意见,不构成妨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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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