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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我单位签订的水电施工承包合同包含以下两条条款: [/size][size=4][b]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b] 价格波动的风险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即发包人以固定价格供应的水泥,粉煤灰和钢筋的价格风险已由发包人承担,其它所有材料,施工设备和人工的价格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在包人应将其所承担的所有风险打入合同价中,合同实施过程不再调价. [/size][size=4][b]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b]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其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所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现我单位要求发包方调整由于地方政府规章的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发包方是否应予以调价?如果发包方坚持不以调价,请问37条和38条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法的因素?[/size] [size=4] 诚心恳请专家回复,在此表示敬意和谢意.[/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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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7 16:10: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