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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问下正常分挽 造成撕裂算不算医疗事故 而且缝合两次 术后造成肛瘘 恶露排不出来 发炎高烧

医疗纠纷
2019-10-29 17:10:1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撕裂本身大多问题不大。但最好是先侧切。但导致肛门功能障碍就是大事了。医院有两过错,一是撕裂,而是缝合操作失误。恐怕要做两个鉴定才能确定赔偿你多少钱:一是过错多大,主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二是肛门的残疾等级是多少。如果现在还不知道能不能治好,那就先治病。最后再看肛门功能如何。下面是一个有严重后果的案例:直肠阴道瘘术后出血肛门畸形肛门狭窄肛瘘医疗事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丁到被告XX医院住院,经诊断为:1.直肠阴道瘘;2.肛瘘。原告丁住院治疗,被告医院于2014年11月17日行直肠阴道瘘修补术,同月25日出院。出院医嘱:1.禁同房,保持大便通畅;2.休息1月,门诊随访。

    2014年11月29日早上,原告丁阴道大出血,随即送往被告XX医院治疗,当日傍晚被告医院用救护车将原告丁送往XX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病情严重,同日又转XX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直肠阴道瘘术后出血;感染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直肠、肛周感染;肺部感染;失血性贫血;MODS(呼吸、循环、消化、血液系统);电解质紊乱;代谢性酸中毒。治疗中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造瘘、肛门清创止血术,住院治疗至同年12月30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及饮食;2.保持造瘘口通畅;3.门诊随访。2016年5月25日,原告丁入成都肛肠医院治疗,诊断为:1.乙状结肠造瘘术后;2.直肠阴道瘘术后;3.肛门畸形;4.肛门狭窄。住院治疗至同年6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与入院诊断相同,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痔洗散坐浴治疗,注意休息,避免剧烈活动,膳食清淡饮食,保持大便通畅;2.门诊随访,定期复查,如有不适,及时就诊。
    2016年7月8日,原告丁委托四川中证司法鉴定所对XX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其过错的参与度是多少?以及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四川中证司法鉴定所于8月8日作出川中证鉴[2016]临鉴字第37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丁因直肠阴道瘘、行乙状结肠造瘘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2.后续医疗费约需62000元;3.XX医院在对丁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的参与度为50%-70%为宜。

    2016年9月26日,原告丁再次委托四川中证司法鉴定所对护理辅助材料费用进行鉴定,9月26日作出川中证鉴[2016]临鉴字第373-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丁因直肠阴道瘘、行乙状结肠造瘘术后,其护理辅助材料费用约需125502.20元。原告丁支付鉴定费623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XX医院向本院申请对四川中证司法鉴定所作出川中证鉴[2016]临鉴字第37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和川中证鉴[2016]临鉴字第373-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准许后委托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川金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71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后续医疗费考虑到后期治疗的难易程度,根据丁本人不再进行手术治疗保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的申请及医院意见,按永久结肠造瘘评定后续治疗费,不再做阴道直肠修补治疗;被告XX医院手术方式选择不当,是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原告丁自身因素是次要原因,被告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丁的不良后果有较明显的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丁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丁后续医疗费(结肠造瘘口护理用品)评定123692元;3.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丁的不良后果有较明显的因果关系,建议其参与度为50%-70%。被告XX医院支付鉴定费7600元。

    判决如下:

    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丁损失107234.72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 你好,建议先复印封存病历,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需全面审核病历,具体问题可电联。
  • 你的情况医院有过错,建议带病历资料当面咨询
  • 算不算医疗事故,这个是需要进行进行鉴定才能确定的。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不知道怎么处理是正常的。我们做过相关的案子,可以给您专业的分析和建议,可以电话联系或者和我们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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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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