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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产下一个九斤四两的婴儿过程中,婴儿有缺养与头胪出血和右手锁骨骨拆,想咨询一下医院有过错吗,婴儿后面治疗的费用应该找医院吗?

医疗纠纷
2019-10-28 14:03: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医院有过错。1,胎儿超过八斤,就叫巨大儿,应该剖腹产。2,巨大儿都难产,非要阴道分娩的话,都会缺氧,颅内出血。骨折。有的时候还有臂丛神经损伤,缺氧偶尔导致脑瘫。3,可以找医院,一般医院都让你去医调委协商,或去鉴定,或上法院。它不会痛快的给你钱。如果你需要,把病历给我看,我具体的书面的给你出个分析报告,供你投诉或鉴定的时候用。我也可以指导你诉讼,指导你协商。给你看个案例,分别鉴定母亲和孩子:黄某甲的治疗情况为:

    (一)2012年3月5日11时56分,黄某甲转往XX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颜面挤压伤;4.巨大儿;5.新生儿吸入综合症?6.颅内出血?7.左臂丛神经损伤?8.左锁骨骨折?黄某甲经治疗后病情稳定,XX市妇幼保健院建议,患儿因臂丛神经损伤需转往上级医院康复治疗。原告黄某甲于2012年3月19日出院,一共住院14天,用去住院医疗费9697.81元,有2012年3月19日XX市妇幼保健院开具的住院收费收据予以证明。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轻度);2.新生儿重度窒息;3.左臂丛神经损伤;4.ABO血型不合溶血病;5.新生儿病理性黄疸;6.巨大儿;7.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8.双眼巩膜出血;9.颜面挤压伤;10.头颅血肿。出院医嘱为转往上级医院继续治疗。(二)2012年3月19日黄某甲被送往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新生儿科治疗。入院诊断为:1.臂丛神经损伤;2.头皮血肿;3.新生儿脐炎;4.卵圆孔未闭;5.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6.右肾上腺血肿。黄某甲经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呼吸平稳,自行吃奶可,无呕吐及呛咳,出入量平衡,于同年3月23日转入该院医学康复科治疗,至同年4月1日出院,一共住院13天。用去的医疗费用为:2012年3月23日门诊挂号收费收据9元,同日开具的住院收费收据3617.83元,2012年4月1日开具的住院收费收据4253.19元,一共7880.02元。出院诊断为:1.左臂丛神经损伤;2.缺血缺氧性脑病恢复期。出院情况为:患儿反应较前稍好转,左上肢肌力改善不明显,主动活动仍欠缺,因疗程未满,出院将影响康复疗效,建议继续治疗。(三)2012年4月12日,黄某甲由家人抱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缺血缺氧性脑病恢复期。黄某甲经治疗于2012年5月5日出院,共住院23天,用去住院医疗费9084.48元(2012年5月5日住院收费收据)。出院医嘱为“坚持肢体按摩、合理喂养、多晒太阳、10天后返院继续治疗”。(四)2012年5月21日,黄某甲又由家人抱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康复治疗,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住院期间于2012年6月8日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检查左臂丛神经的康复情况,用去门诊费150元。黄某甲的康复疗程期满后,于2012年6月13日出院,共住院23天,用去住院医疗费9031元(2012年6月13日住院收据)。(五)2012年7月20日,黄某甲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542元,该院作出的《神经电生理室肌电图检查报告单》提示:左臂从神经上中干轻中度混合性损害。(六)2013年1月20日黄某甲到XX卫生院门诊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50元。综上,黄某甲在XX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费为9697.81元、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的医疗费为25995.50元、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门诊医疗费为692元、在XX卫生院的门诊医疗费为50元,一共36435.31元。

    周某某的治疗情况为:(一)2012年3月5日,周某某在XX卫生院分娩婴儿,医疗费为1441.76元。(二)2012年3月5日12时20分周某某转往阳东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专科情况为会阴裂伤至直肠约2.5㎝,肛门括约肌已完全断裂,入院诊断为:会阴Ⅳ裂伤。周某某治疗至2012年3月12日出院,共住院7天,住院医疗费为3727.67元。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定期复查,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产后42天回院体检”。(三)2012年3月30日周某某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门诊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70.40元;2012年4月19日周某某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门诊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267.86元。(四)2012年12月3日周某某在阳东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检查,用去门诊医疗费165.87元。上述的医疗费当中,在XX卫生院的医疗费为1441.76元、在阳东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费为3893.54元、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分院的门诊费为338.26元,一共5673.56元。

    2013年1月6日,周某某、黄某甲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诉讼期间周某某、黄某甲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2013年4月24日,原审法院委托XX市医学会对周某某、黄某甲在XX卫生院分娩和出生时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该医学会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一)黄某甲的医疗损害鉴定情况为:XX市医学会于2013年6月14日成立专家鉴定组成员,同年7月4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会,7月8日作出阳医鉴(损害)(2013)02号《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医方无病情告知和医患沟通记录,违反诊疗常规;2.根据产前B超结果及宫高,腹围数据不支持巨大胎儿诊断,产前对胎儿大小评估不够充分,因此未能预测阴道分娩出现肩难产的风险;3.产妇入院时两次检测到“空腹”血糖分别为6.5mol/L和9.6mol/L,但未引起医方的高度重视,因为“妊娠期糖尿病”可导致巨大胎儿;4.肩难产发生后无作会阴侧剪术(可行单、双侧会阴侧剪),因会阴侧剪有助于胎肩娩出,从而避免或减轻患儿出生后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轻度)、左臂丛神经损伤等损害后果。上述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产科接产的诊疗常规,与患儿出生后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轻度)、左臂丛神经损伤等损害有因果关系。结论性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巨大儿分娩出现肩难产,临床并不罕见,充分会阴侧剪助产可避免或减轻因肩难产所致的新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轻度)、左臂丛神经损伤等损害后果。鉴于医方问题发生后能及时转诊,患儿得到有效救治,且康复过程医方积极配合,患儿左臂丛神经损伤康复较理想。但从医方处理产妇分娩的全过程分析,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医方的医疗过错在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参与度的比例约为70%。黄某甲因医疗损害鉴定支付鉴定费3500元。

    (二)周某某的医疗损害鉴定情况如下:

    XX市医学会于2013年6月14日成立专家鉴定组成员,同年6月26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会,6月27日作出阳医鉴(损害)(2013)01号《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认为XX镇卫生院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无医患沟通记录,违反诊疗原则;2.医方未能充分分析估计胎儿体重,未能予知分娩巨大胎儿,并由此所带来分娩风险;3.患者入院时两次检测到“空腹”血糖分别为6.5mol/L和9.6mol/L,未引起医方高度重视,患者可能因“妊娠合并糖尿病”而分娩巨大胎儿;4.在胎头娩出后未能娩出前肩时,考虑肩难产,医方未能及时行会阴侧剪术以减轻会阴损伤的程度。上述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产科接产的诊疗常规,与产妇会阴Ⅳ裂伤损害有一定因果关系。结论性意见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鉴于医方能按常规给患者进行围产期保健,患者为经产妇,入院时医方为其行宫高、腹围测量和B超检查,均未提示巨大胎儿,无明显剖腹产指征,患者入院后,医方产程观察无违规。因此,“巨大胎儿,肩难产”,是造成产妇会阴Ⅳ裂伤的主要原因,即便行会阴侧剪也不能完全避免,因此医方对过失行为负次要责任。医方的医疗过错在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参与度的比例为25%。
  • 锁骨骨折无需处理,缺氧性脑病如果严重,较难治愈
  • 您好!希望您能提供病历资料和其它证据,以便我们为您和孩子主张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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