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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日,被保险人王某雇佣的司机孙某驾驶京GH营运货车,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处理,司机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王某报案后,安排定损员立即查勘现场,对事故车进行定损。因双方对定损价格产生争议,事故车辆一直未修理,后王某以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诉称,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事故车辆的施救费和维修费,车辆维修迟延十日。另外,原告与北京某货运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每天租金3500元,给原告造成营运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4230元、施救费2700元,给付车辆营运损失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关系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定损员到现场时,车辆已被拖至修理厂,只是见到了事故照片,我们认定车辆损失为10701元,而修理厂核定车辆维修费15000元左右,双方对此未能协商一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给付车辆施救费,超出定损部分维修费用双方分担,营运损失因不是事故直接损失不予赔偿。 请就本案争议损失费用的分担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与理由。 结合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以一般情况为前提大致分析一下即可。

交通事故
2019-10-27 22: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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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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