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帮朋友于今年4月30日、5月6日、5月16日分别借高利贷本金29.75万元,截止8月2日,因朋友没有偿还能力,我怕骚扰,又重新借高利贷偿还了上述高利贷全部本金及利息。朋友在8月10日,向我打借条56.9万元,约定9月28日全部还清。现在已经10月末了,经多次催讨,她只还了2.2万元,她现在反而不承认高利贷利息了,还要告我是高利贷。 因上述原因,我想请问律师:1、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拿到我已经付了的高利贷本金和利息?2、我需要什么证据证明,在朋友反诉我是高利贷时,我不是高利贷?同时又可以拿到我应得的本金和利息。 备注:直到我8月10日晚上到朋友家里去对质,当着她家人的面,我才知道她每次向我借钱的借口都是假的、骗我的。且在9月份她报案一起到派出所去,才发现她因经济诈骗罪于07年、13年两次判刑入狱服刑3、 2年。目前我至始至终都没有辱骂、暴力讨债。希望以和平方式解决。

债权债务
2019-10-30 13:07:1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当时借条细则是怎么规定的呢?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有没有积极催还?知道对方身份信息么?对方态度消极的话可以直接起诉,或者我可以帮你发封律师函催告一下,争取用最小成本解决问题。具体可来电详询,方便沟通和为你解答。希望能够帮到!
  • 可以依法起诉进行,要求还款!
  •   “利息”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货币报酬,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一种物质鼓励。“利率”是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借款数的比例。利息=本金×天数×利率。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虽然法律上有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及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支付的利息往往高出这4倍的限定,尤其在贷款难的情况下,有些个人和中小企业由于对资金的需要使其同意支付高额利息来获得贷款。在这里要提醒出借人注意,即便借款人同意,法律也不保护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益。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因此,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就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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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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