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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某国际酒店一名厨师,2016年12月入的职。去年12月酒店将厨房工作承包给私人了。酒店要求我们离职再入职。但又没签劳动合同。原本在交的社保也不交了。福利都没有了。本来说好的节假日1比2昨天也说不给了。就一个月四天假。我可以要求酒店把没交的社保补齐吗。如果我现在不做有补偿吗?谢谢律师。

劳动纠纷
2019-10-25 22:35:4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可以的,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 协调解决不行的话可以申请仲裁
  • 社保可以补缴的,补缴和连续缴纳的区别就是,如果你要补缴很长时间以前的,那交钱的时候除了要交本来应该补上的保险费以外,还要交一部分滞纳金。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的区别就是单位补缴的话,单位是要承担一部分的,个人补缴的话,就是所有钱都要自己出了,但是有些情况,是不允许个人补缴的,只能单位补缴。
  • 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会保险,可以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一年一个月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分地域)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注意事项:
    1.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补交两年,意思是从补交的月份开始像前推算(是按补交的时间段来计算,不是按累计月份计算。例如: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一年来计算。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两年来计算,只单独补交08年9月这也是按两年来计算)。
    2.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5.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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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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