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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的公积金不想交了,可以取么?

房产纠纷
2019-10-26 06:26:5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详细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 如果事前存在约定,事后不交公积金肯定是不合法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其实住房公积金并不是那样可缴可不缴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相关的法律的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款都很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办理公积金的缴存登记、需要设立公积金的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都强调的是“应当办理”(在法律上的“应当”也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积金也是强制缴纳的。
  • 有关公积金的维权途径与社保或其他劳动争议有所不同。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应该去市公积金管理核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对于这点要特别注意。
    职工提起公积金的维权投诉需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3)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以确定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 您好,咨询社保局查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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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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