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5年9月份,潘某由甲消纳场股东之一刘某介绍进入甲消纳场工作。因潘某没有财务方面从业证书和财务工作经验,刘某让他临时管理日常款项的进出流水记录,在其上班期间,甲消纳场共有五个股东,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的管帐人员,包括潘某共有五位管账人员,管账人员每天要对公司进出款项进行清点确认,2016年11月潘某因家里的两个小孩刚出生不久,身体不好需要有人照顾,就正式辞职离开甲消纳场,此前还进行了账务清点。 2018年7月10左右,南宁警方来到潘某家里以曾经在消纳场发生过打架事件为由,传唤其到资源县某乡派出所,到派出所后警方人员才问及潘某在消纳场工作期间的一些问题。2018年7月25日左右南宁警方打电话给潘某,要求其近日来南宁市良庆区经侦大队协助调查,因他本人在乡下山里为雇主赶工,其次也没想到会有什么重要严重的事情,认为可能也就是问问话而已,所以未按规定的时间来南宁良庆区经侦大队。2018年8月3日下午3点左右潘某被桂林资源县某乡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南宁市良庆区公安局以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于8月9日移送到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当时南宁市良庆区公安局认为潘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数额为160万元。 问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是否符合,有无理由? 2、潘某涉嫌的职务侵占数额160万元应如何量刑? 3、在潘某未被提请批准逮捕前律师除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之外,还可以为他提交哪一种解除刑拘措施的申请? 4、如潘某被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律师可以为其提交哪一种申请? 5、如潘某被逮捕之后,律师可以为其提交哪一种解除逮捕措施的申请? 6、谁有权为潘某申请取保候审?请为潘某起草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

其它综合
2019-10-25 10:05:5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2、本案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知道是否符合。
    3、解除羁押,现阶段除了取保候审,只能委托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了解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确实符合前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释放。
    4、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5、取保候审,或符合监视居住的可以申请监视居住。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 影响刑事量刑的因素较多,如年龄、犯罪方式手段、犯罪动机、所涉金额、犯罪后果、社会影响、自首、立功、坦白、累犯、主从犯、取得谅解的,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卷宗和证据分析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进行会见并向公检法提出相关量刑意见,争取减刑或免于处罚处理,以维护你方合法权益。
  • 您好:建议涉案嫌疑人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进行会见,需要了解案件详情及相关细节,才能准确地为您解答、分析,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代为处理相关事宜。如需法律帮助,请来电詳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