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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得了类风湿在按摩店给注射了麻药和激素药给病人造了很多不良反应,请问我该怎么办

医疗纠纷
2019-10-30 21:14:0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麻药副作用不大。激素要是使用次数多,可导致骨折,股骨头坏死,高血压,糖尿病等加重。后果不严重的,继续观察对症治疗。后果严重,股骨头坏死手术的,可诉讼解决。下面给你看几个案例:原告2005年8月29日到9月6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诊断原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经原告家属同意后,在治疗中使用激素,原告出院时被告医嘱口服激素治疗,后出现下肢疼痛,走路困难,数次到被告处检查复诊,被告仍医嘱使用激素对原告进行治疗。2006年3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诊断股骨头坏死。经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有一定的参与度,为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60%的责任。
    再看一个:2003年5月至6月,原告阎,因头疼、头晕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该院对阎,,注射、口服皮质激素类药物时致阎,,双侧股骨头坏死。根据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县人民医院在对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阎,,双侧股骨头坏死与,,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阎,,的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县人民医院被判令赔偿了2015年1月21日前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此后,阎,,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6月15日、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9日先后两次在北京皇城股骨头坏死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4天,花去医疗费87398.36元。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检查。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多份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原告阎,,因被告,,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双侧股骨头坏死,被告已被判令赔偿了原告因治疗股骨头坏死而产生的2015年1月2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故对此后至2015年11月19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应予以赔偿。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前后两次在北京住院费用不真实的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住院费用不真实,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诉称的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时支出的门诊费用及其他费用,因原告多年来一直在北京皇城股骨头坏死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其未举证证实确有必要到上海检查,故对原告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检查费等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费用有,医疗费8739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34=1360.00元,护理费87.50元×34=2975.00元,营养费从2015年4月16日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为20元×343=6860.00元,交通费4298.10元,住宿费460.00元,打字复印费365.00元,邮寄费380.30元,以上费用共计104096.76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一、由被告,,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打字复印费、邮寄费等费用共计104096.76元;
    再看一个:中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如下:

    (一)关于XX医院对原告诊疗行为的评价

    1、被鉴定人,男性,39岁。2013年8月13日主因“发热伴咽痛6天,入院治疗。发热最高体温40℃、皮疹、关节痛,心肌损害标志物异常改变,铁蛋白、CRP、血沉明显升高,医方行病原学、相关免疫学及肿大淋巴结活检等检查,并请相关科室会诊,进行诊断及鉴别诊断。同时,原告持续高热,医方给予糖皮质类激素控制病情,治疗有效。在考虑成人stil1病可能性后,医方两次试图用非甾体抗炎药物替换糖皮质类激素治疗,但因病情反复而放弃非甾体抗炎药物治疗,继续使用糖皮质类激素。9月26日原告病情平稳改为“美卓乐”5片(20mg)qd口服,病情稳定出院。医方以上行为未见违反诊疗规范。

    但医方在使用糖皮质类激素时,未向原告及家属告知关于糖皮质激素不良反应及预防措施的意见和观察建议,医方告知不充分,存在医疗缺陷。

    2、应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治疗成人still病,应在病情稳定1个月后可逐渐减量、长疗程治疗,以最小有效量维持。

    被鉴定人出院两周后(10月14日)门诊就诊,诊断:严重骨质疏松,骨关节病,关节痛,风湿病。给予“甲泼尼龙片”4片(16mg)、碳酸钙D3等治疗骨质疏松药物。医方诊疗符合治疗成人still病的相关原则,并对糖皮质激素不良反应予以用药防治,符合诊疗常规。

    3、2013年11月7日原告因皮疹、肝功异常第二次入院。医方向原告签署了关于糖皮质激素应用知情同意书,其中强调“股骨头坏死”的可能性。给予“甲泼尼龙片”3片(12mg),同时给予碳酸钙片、骨化三醇丸、强骨胶囊等治疗防治骨质疏松药物。11月14日减量至“甲泼尼龙片”2.5片(10mg)qd,11月15日病情稳定出院。医方诊疗符合治疗成人still病的相关原则及诊疗常规。

    4、原告12月20日在门诊复诊时,医方将糖皮质激素剂量加量至“甲泼尼龙片”4片(16mg)qd,查阅病历资料,无增加药物剂量的依据。原告接受了非必要的糖皮质激素剂量,增加或加重了发生不良反应的机率。医方存在医疗不足。

    (二)XX医院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2013年8月13日主因“发热伴咽痛6天”入院治疗。诊断“成人still病”接受糖皮质激素治疗4月余。2014年1月6日因“双髋关节疼痛10余天”就诊于协和医院,结合影像学检查,诊断:“双股骨头坏死”。

    成人still病的临床特征为发热、关节痛和/或关节炎、咽痛、淋巴结肿大、白细胞总数和中性粒细胞增多等,常有血沉明显增快,C反应蛋白升高,血清铁蛋白升高等。由于无特异诊断标准,常常需排除感染、肿瘤和其他结缔组织病后才考虑其诊断。关节痛和关节炎为本病的主要临床表现之一,但可以很轻,以致容易被忽略,一般起病较为隐匿,多为关节及关节周围软组织疼痛、肿胀和压痛。部分患者在发热多天或数月后才出现关节表现。大多数患者不遗留关节畸形。少数多关节和近端指间关节受累者亦可发生慢性关节损害。根据诊疗指南,成人still病的治疗包括非甾体抗炎药和糖皮质激素治疗,对单用非甾类抗炎药症状控制不好,或有系统性损害、病情较重者,应使用糖皮质激素,待症状控制、病情稳定后应逐渐减量,以最小有效量维持。预后,患者病情、病程呈多样性。少部分患者一次发作缓解后不再发作,多数患者缓解后易反复发作。20%发生慢性关节炎,出现软骨和骨质破坏。

    糖皮质激素主要用于危重病人的抢救及其他药物治疗无效的某些疾病(包括成人still病)。糖皮质激素有较多的严重不良反应,包括骨质疏松、自发性骨折、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故应常规在临床应用前或早期对相关情况进行充分告知,并征得患方的同意和配合,同时须积极防范不良反应。

    本例,原告所患成人still病,需要长疗程应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是治疗疾病所必须。医方在原告住院期间的糖皮质激素选择、用量、减量方案符合临床用药原则。但12月20日在门诊复诊时,医方将糖皮质激素剂量由“甲泼尼龙片”2.5片(10mg)加量至“甲泼尼龙片”4片(16mg),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的调整缺乏依据。原告接受了非必要的糖皮质激素剂量,医方存在医疗不足,增加或加重了发生不良反应的机率。同时,医方对长疗程应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副作用而导致的严重合并症的可能性重视不足,告知不充分,关注不全面,使原告发生股骨头坏死未能早期及时发现,存在医疗欠缺。可能对原告的病情有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原告发生股骨头坏死与长疗程应用糖皮质激素有相关性。但原告所患成人still病,需要长疗程应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是治疗疾病所必须。同时,其自身成人still病本身可能发生慢性关节损害及软骨和骨质破坏。原告所患疾病的性质、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所需药物的特殊性及疗程等因素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医方无依据加大糖皮质激素剂量,可能会给损害结果带来不利影响,但影响轻微。故医方对被鉴定人的诊疗不足,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有轻微因果关系。
  • 你好,注意留存证据,可起诉要求赔偿,具体问题可电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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