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青岛一家公司工作,合同为一年一签的合同,签属日期为2018.09.02。在2019.09.30公司通知我部门解散,不与我续签合同了,请问我应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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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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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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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要按照一年一个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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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