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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高利贷抵押房产,除了抵押房,别的财产会受牵连?

债权债务
2019-10-19 22:49:2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委托。
  • 抵押是债权的担保方式,在债权不能履行的时侯,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获取优先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债务正常存续期间,除非有特别规定外,抵押物的用益物权(比如占有使用租金等)仍归属抵押人,不属于债权人。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据此,在我国允许一件财产设定多个抵押,只要重复抵押的总价值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即可。
  •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 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⑴ 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⑵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⑶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⑷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⑸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⑹ 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⑺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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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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