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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涉嫌一起到窃案,后因检查院侦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并开了不起诉决定书,(现已二十多年了,孩子参加工作,单位让开父母无犯罪证明,去当地派出所去开证明,电脑显示仍有当年留下的案底,请问该如何撤消)

刑事案件
2019-10-16 09:28: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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