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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目前公安侦查终结,检察院起诉本人在2012年3月犯污告陷害罪(被害人未追究刑事责任)。 在2012年10月犯毁坏财物罪,价值12800元。 2015年元月犯寻衅滋事罪。 2019年5月20日本人被监视居住后查出这三个犯罪行为,请问, 这三个不同罪名的追诉期限法院可以按连续犯罪合并追诉期吗?

其它综合
2019-10-14 1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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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