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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今年41了,老公40,北京市顺义区的,有自己的宅基地,我是双侧输卵管切除了,我们想收养一个女孩,11岁,母亲去世了,姥姥年龄大了,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们可以收养吗?

婚姻家庭
2019-10-26 18:21:51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可以询问民政部门,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 您好,该女孩的父母都去世了的话可以收养,或者其父亲还在的话应由其父送养您方可收养。
  • 您好,看您是否有抚养能力,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能生育子女的疾病,
  • 您好,女孩已经11岁了,还是要尊重女孩的意愿。
  •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局
  • 您好,具体沟通收养手续办理问题
  • 最好咨询民政部门,具体沟通收养手续办理问题。
  • 您好,请问孩子跟您是否具有亲属关系?
  • 你好,符合条件可以收养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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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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