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规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判决离婚。婚姻法中有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的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如果不能调解的话,应当以此为依据判决准予离婚。司法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拨打我的咨询电话,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