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屋拆迁,签了拆迁协议后房屋拆迁,安置房在拆迁3年后分配,拆迁时我家4口人,父亲丧偶,拆迁协议4人分房,在拆迁后第二年父亲再婚,并同拆迁办协商他再婚配偶可以分房,第3年分安置房我家分得5口人安置房,现在父亲再婚配偶想单独要房,她是否有资格独自拥有1个人48平方的所有权,她那48个平方是否属于她和我父亲的共同财产?我父亲的48个平方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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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安置房办理产权了吗了?
追问:安置房产权还没有办理,现在女方拒不和父亲在一起居住,父亲想离婚,请问以女方名义分得的这48 平方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我父亲有权利要求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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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以婚后个人财产为例,婚后财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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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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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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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