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现在住房是公公名下的半产权房屋,我和未满2周岁的女儿的户口也在该住房的户籍上。公婆住他们的另一套住房。现我和丈夫要离婚,由我来抚养孩子。我在哈尔滨无住房和任何亲属,我可以协议要求现住房的居住权吗?我和丈夫签订该住房的居住权条款有效吗?
[[i] 本帖最后由 momo675 于 2006-12-1 10:17 A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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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房子的产权是你公公的,那你们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所以,你们的协议是无效的,但如果你的公公不反对,你也可以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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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居住权的。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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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属于困难一方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对方予以照顾。即对此有居住权。
唐律师qq117126838 0410-231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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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你的爱人,给你提供适当的帮助,比如替你租房,帮助你找到房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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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来源比较复杂,你介绍的情况较简单,不足以得出对你有利的结论,但可要求适当补助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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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