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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问题请教。具体案情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甲,2013年8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公司法人代表、发起人A,认缴出资2700万元,A并在公司注册成立当日实缴出资1000万元,A在次日即将该实缴出资的1000万元抽逃出资。公司发起人B,公司注册成立时认缴出资3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15年8月22日前。B在2014年3月12日将该未实缴出资的300万认缴股权0股价全部转让给C。债权人D,于2014年4 月7 日(公司发起人B转让全部股权后)向甲公司出借人民币50万元,公司未还。债权人D向法院起诉公司甲、及股东A,胜诉、执行。经法院调查,公司甲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D根据《最高法民事执行中追加当事人规定》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追加甲公司发起人B为被执行人。现法院认为:1、公司股东、发起人B转让股权早于债权人D和公司甲债权债务发生前,并经依法公示,没证据证明在该转让股权行为情发生前公司发起人B存在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情形。2、公司甲章程规定公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认为追加B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申请。 请问律师,债权人D能否追加甲公司发起人B为被执行人?有否这样的案例,最好是最高法院的案例。若有能否推荐给我。 这个案件的要点是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在公司发起人B全部转让股权后

公司企业
2019-10-09 19:35:1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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