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A公司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并且发出公告,公告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B银行曾向A公司贷款15万元,C金融公司为该笔贷款的连带保证人,在得知A公司破产后,B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5万元,C金融公司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5万元。D公司是A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两个月内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并没有申报债权。请问: (1)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金融公司能否申报债权? (3)D公司能否补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如何规定? (4)设定A公司总资产109万,总负债371万元,其中,职工债权200万,银行债权15万,其他债权156万,请回答本案中的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债权债务
2019-10-08 21:40: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需提交债权申报表、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