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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与工程承包人(项目合同乙方)签订协议,支付工程造价额10%的管理费,未约定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项目为垫资施工,甲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最高法院已经把项目主体判给项目乙方且结算款包含利息(主体合同有利息约定,为年息24%),现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工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是否有具体法律依据,或者案例,目前争议点在利息上,实际垫资人是否有权主张利息,且需要具体条款支持。

合同纠纷
2019-10-09 16:02:2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司法解释,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即可。
  • 没能看懂你的表述,建议详细表述案情。
    追问:我们是挂靠乙方公司资质,乙方收取管理费,现在甲方因为大楼付不起工程款已经判给乙方了,我们作为实际施工人,在起诉乙方的过程中,对工程款利息的认定有争议,我们主张工程款包含主合同的24%的利息,乙方有约定收取管理费,只应收取协议中的管理费用,而利息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但现在法院主张银行同期利息,我们认为不合理,所以想找法条反驳,或者有司法解释,案例之类的来支撑我们的观点
    解答:法院一般都会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计算利息。
  • 原则上应当从合同约定的
  • 你这最高法已经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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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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