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因业务需要,向A市丙银行进行商业贷款。二者签订了贷
款合同,并由甲公司多年的商业合作伙伴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担保
合同的主要条款为,A市丙银行分五期向甲公司贷款,每期一千万,共计五千
万,乙公司以其名下一座价值三千万的写字楼和价值二干万的十间临街商铺作
为抵押,但未对写字楼和临街商铺进行抵押登记。
贷款担保合同还约定,因合同约定的贷款为五期,为提高商业效率,在不
增加贷款总数的情况下,A市丙银行与甲公司可协议变更借款条款,无需再通
知乙公司并经其同意。
A市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四期贷款后,发现甲公司还在B市丙银行有另外
的一笔三千万的贷款未归还,故A市丙银行经与甲公司协商后,将第五期贷款
直接归还了B市丙银行
后因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依约还款,A市丙银行又经调查,发现临街商
铺已经抵押登记给他人。为维护自身权益,A市丙银行将甲公司、乙公司一起
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偿还五千万的本息,乙公司承担五千万本息的担保责
任。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如承担,应在何种范围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