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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xx宣布破产,我司有40万货款未收回(到港的柜子10万,海上漂的20万,在手订单10万)交易条款为FOB, 付款条件为到COD(到港即付)。现在我们有其他xx要接手货物,并且答应付清该货物的海运费及滞港费,但是货代以美国xx欠他50几万的海运费用为由,不配合改提单,并且告知我们,他们会扣押货物用来抵海运费用。如果我们要改提单,要付清美国xx欠他的50万海运费用。该美国xx有十几个供应商,不止我们一家。货代以FOB交易条款,货物越过船舷,物权即转移到买家为法律依据是否合理?我记得FOB条款只是风险的划分。物权还是应该以电放提单为准。我司未电放提单,物权应该还是属于我司的,是吧?

涉外纠纷
2019-09-24 06: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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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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