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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以综合清单报价中标一项供暖改造工程,于6月份签订施工合同,十月末交工验收合格,同年十月以单一来源政府采购又签订一份供暖维修合同,十月末与上个合同一起验收合格,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于2016年一月份按竣工结算报告全部结清工程款,2016年三月份建设单位让施工单位配合他们在一份审计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并承诺这个意见书作为甲方存档使用,与施工单位无关,施工单位配合盖章完成后,建设单位于2018年反悔找施工单位追要审计意见书出具的审减额,并于2029年将施工单位起诉到法院,法院以施工单位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盖章为证据,判决施工单位败诉,施工单位不服打算近期起诉,请问施工方有胜诉的机会吗

合同纠纷
2019-09-22 21:48: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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