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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媳妇于今年2月27日从乌鲁木齐出发,28日下午到达阿克苏,当时跟我联系的是公司的一个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事的同事介绍的。当时谈的工资是我和我老婆一个月1.2万。一个月后这个项目负责人因病逝世。然后在阿克苏开始工作,接我们的是项目副总监,见了一面他就去喀什了,业主要求在阿克苏搞驻地,已跟副总监联系沟通同意建点,然后购置办公桌办公用品及生活用品,已开具收据(未建点之前住25天宾馆),3月26日因家中母亲病重,已送至重症监护室,当时给副总监请假要求回家看望母亲,副总监说就是我母亲不病重我舅舅啥的也病重,然后我安排我媳妇先回家看望母亲,我1人前往叶城工作。给公司老总打电话询问一人一天50生活费,6月26离场,工资于9月中旬进行结算,至今生活费未结算,当时也未签劳动合同,请问这种可以把生活费要过来吗?

劳动纠纷
2019-09-22 0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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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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