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原告,在2016年以前我方与被告李某有买卖合作,2016年被告不偿还欠款,写欠条一张,欠款人写李某与王某(李某妻子)均为李某代签字,夫妻关系不详,我方于2019年4月将李某与王某起诉到县级法院,9月作出判决,由于对方无理由未出庭,判决由李某偿还欠款,因欠条签字由李某代签,判王某没有偿还义务,当时我方为被告提供货物时,王某也在工厂,工厂由李某王某两人共同打理,像这种有没有办法让王某也承担债务,李某现在人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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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要看他们所经营的货物或者是收入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你拿不出这方面的证据,那么就应当属于他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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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不满意,可以上诉,但需要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某需要承担责任
追问:有李某妻子王某当年的一笔还款记录,转的是我亲属卡,不是起诉人的卡,可以认定他俩是共同经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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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已经认定王某不负责任,所以你这个只能要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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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借款,那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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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