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9年4月1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原单位于2019年5月给我办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我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第1次失业保险金。我在2019年4月19日注册了一家个体。现在社保办理单位以我注册的个体时间早于第1次领到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为由停止给我发放失业保险金。请问他们这样合法吗?我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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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必须符合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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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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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并不以是否有原单位的补偿为依据的。只要被辞退的职工,交有失业保险基金的(每交纳一年就是可以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就可以到社区进行失业等记,然后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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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失业后满足相应的而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具体的领取条件如下:失业金领取的条件
失业金的领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是只要失业了就能领取。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险满1年的;
2、不是因为失业人员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即不是失业人员主动放弃工作的机会;
3、失业人员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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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的做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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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