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据此,认定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化妆品76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解答:你好,你们觉得不合理,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后面如果收到决定书,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对抗,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