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一家企业任职货运驾驶员,现在工作时间是每天12小时,一天一倒班,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为20天(240个小时)左右,计件工资加上其他各种奖金,补贴和8块钱每小时的加班费,每月的工资总额在7000块钱左右。 企业在刚开始投产的时候,工资方案是,基础工资(也就是当地的最低保障工资)+计件工资+生产奖金以及各项补贴。后来公司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重新修改了计件工资的单价,现在我们工资条上显示基础工资为0,我们就此咨询公司,为什么把基础工资取消了,公司的回答是:因为重新调整了计件工资的单价,计件工资超出了基础工资之后,那就按照我们实际上的计件工资发,所以现在的基础工资为0。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合法? 还有我们的加班费,现在公司给8块钱每小时的加班费是这么说的:按照劳动法,我们每天连班12个小时,中间是需要扣除两个小时的吃饭休息时间。加班费是按1.5倍计算,如果减去每天2个小的吃饭休息时间,加班的工时就会少了。所以现在公司按照每个班次12个小时计算,不再扣除两个小时的吃饭休息时间,每个月超出172个小时之后,所有的时间都计算为加班时间。加班工时工资经过折算就是8块钱每小时,他这个计算是否合法合理?(其实我们都是两班倒,吃饭都是匆匆忙忙在食堂吃饭的,有时候直接在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车上吃饭,根本就没有专门的吃饭和休息时间)。

合同纠纷
2019-09-17 13:06: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