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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上写明租赁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到2020年10月9日,租金最后一次缴纳日为2019年9月18日,还未缴纳,写明金额。房主要在2019年10月份上涨房租,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上的2020年日期我是否能够以合同上金额继续租赁到2020年。谢谢

合同纠纷
2019-09-13 21:03: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您好,根据您的合同约定,若对方该行为构成违约,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房屋押金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可以并要求赔偿
  • 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解决!
  • 合同违约,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你好,双方应根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履行,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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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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