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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由女方提出离婚要求。 男女双方在2018年12月3日领取结婚证,2019年2月25日在女方家由女方举办酒席,2月26日在男方家由男方举办酒席。 特别说明:在领取结婚证2018年12月3日截止到2019年9月9日,女方一直拒绝同男方同房。 1、 在女方家酒席收取礼金约5.5万元,在男方家酒席收取礼金约4.5万元; 2、 男方出彩礼钱28.8万元; 3、 男方家购买一辆约35万元汽车,交由女方使用(车子在男方名下,且在领取结婚证前购买); 4、 女方购买各类嫁妆物品,折合约4万元,带到男方家中; 5、 平时男方发红包、转账给女方合计约4.5万元; 备注:收取的礼金及彩礼钱,目前存放在女方银行卡中,汽车暂时仍由女方在使用中。 问:如果离婚,财产分割时,能要求女方把在男方家收取的礼金(4.5万元)、彩礼(28.8万元)、汽车等,退回吗?或者说是能要求退回多少?

民事相关
2019-09-10 06:43:4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