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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与乙某两个自然人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命名为“**公司”,在某地购地100亩,开发A房地产项目,并成立了地产部和建筑部,由丙某向该公司提供建材。现货款到期,而公司无力支付,丙某是否可以拍卖该公司土地以取得货款?能否要求甲或乙偿还?如甲、乙两人成立两家公司:**公司和**公司,前者拥有地产等财产,后者负责建筑事务,自然建材款由其承担。除此之外,两家公司股东、地址、人员均相同。如货款到期,**公司无力支付,丙某是否可以拍卖**公司的土地得到货款?

经济相关
2019-09-06 09: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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