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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为70年,在剩余承包期内都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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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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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就租赁期间问题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租赁期限。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就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所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于承租人利益的考虑,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以便及时妥善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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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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