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起诉离婚,是指提出起诉后分居2年才能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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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破裂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有感情不和、配偶重婚等这些原因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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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条件,操作有技巧,建议委托律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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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这个是在感情不和并开始分居开始算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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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因感情不和分居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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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分居两年是指感情破裂人条件之一,你的理解是错误的,南辕北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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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不以起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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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双方没有起诉,已经分居两年,有相关证据证明也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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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