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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份做工到8月22日,做泥水工。因9月1要开学要钱,8月23日晚上因一言不和,我方拍了一下他的桌子,他方动手打人,双方都有受伤,我方报警,警方出面协调。双方同意协调已鉴字盖手印。事后他又追究我方的责任。《我方还需要付对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 8月30日 后因工钱没有拿到,老板不出面,只好跟着代班,要他把我们做的事,对一下,算一下工钱,在进门的时候,他大力关门,把我的脚夹在缝中,后我报警,一个小时后警察来才把我的脚门缝中拿出来,去医院检查右脚挫伤,住院三天,用了一千元的费用,我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19-09-05 05:46: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 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但是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   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未支付剩余工资,那么劳动者此时不应该签工资单。否则劳动者签字代表收到了工资,后续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无法维权。  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该在双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全额支付给劳动者。  一、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恶意欠薪属于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