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外资在公司IPO之前取得股份的,上市后锁定期是多久呢?(非战略投资者)

公司企业
2019-08-22 23:39: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5.1.4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7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证监会审核口径 1、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与原股份锁定相同。
    2、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