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承包方,发包方在我承包的猪舍建筑区域内另行建造沼气池,因沼气池覆盖不严致使我方工人做工过程中不慎掉入致伤残。今伤者原告法院追究我方及发包方责任。一二审判决我方担责六成,发包方一成,伤着三成。关键是我方虽然与发包方协议,但由于发包方春节前工程收尾前迟迟不予工程结算,我与他方已口头解除雇佣协议。万没想到年后我方并未组织劳作,发包方组织继续收尾工作中,一工人落入发包方自建沼气池重伤残。我想请问您的是法院在同一案件审理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此分配是否合理,还有就是发包方做为沼气池所有者——终端责任人,法院判他一成责任我该如何维权。请专家百忙中给予指导指教。感谢您!
-
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处理,电话联系董律师
追问:可是中院要代表高院再审,中院已经二审终审判决了,如何再审?还在中院审理对我们很不利。我们想去高院再审,如何努力?可不可以同时在底层法院另行立案追偿沼气池的所有者责任?打扰您了!感谢您的解答!谢谢您!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