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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经办人,因为认缴资金未到位,做股权转让协议时,作价转让,导致公司要缴纳30万所得税,协议都是本人亲笔签名,请问经办人应该赔偿公司损失吗?公司可以告我吗?

公司专长
2019-08-21 10:41: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这边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追问:认缴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经办人做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作价转让了,股东签字的时候没有异议,税务变更时,税务局说要交所得税30万,老板就因为这事暂缓发放工资,因为这事情是经办人去做的变更,他没把协议价格做好
  • 你好,你没有义务承担的。
    追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我这种不算本人原因导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吗?
    解答:不属于,税款是国家依法征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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