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从1999年在益康厂工作,2018年4月16日放产假,8月公司解散,但没有破产,因部分员工在劳动仲裁,我10月11日放完产假,益康与我解除合同,让我与东益扬(同一集团另一家公司)签合同,合同上注明承认工龄从1999年开始,上班后我交齐资料给东益扬去申请产假工资,直到2019年7月15日才追到益康发33.33%的产假工资,负责人口头说分别在8月15日和9月15日发余下的,上周四见到宝安区人民法院在7月2日出的公告,益康正式破产,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申报。我们是否可申报余下的工资?还可以申报补偿吗?

其它综合
2019-08-17 15:20: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