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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房东签订了一年的房东也已经到期了,现在住了一年四个月,房子是一个季度给一次,第一份合同到期后并没有重新签订。 7月底已经给了下一季度的房租,但是在8月8日的时候因为家里有别的安排需要搬家,最开始与房东商议,8.8-8.31的房租我都不要了,以及我交到10月的物业费全都赠予,但需退还我剩下两个月的房租和押金,房东先是同意了,今天又反悔。 我现在的点是:1)第一份合同到期后我们并未签订新的合同,但房东认为我一个季度交了房租就默认我是要一个月住满的 2)房东认为我已经在一个季度前一个月告知不住了,虽然我这也算是提前一个月告知,但因为已经给了一个季度的钱,所以不能退 3)研读了我与房东签的老合同,也并没有这样的要求,是否民间“默认约定俗成”的事情也能具有法律效益 4)有房东文字同意的截图能够作为证据? 5)房东不退的理由是我的房租已经拿去投资,目前也没有那么多资金给我

合同纠纷
2019-08-12 04:48: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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