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行驶的;(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三)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五)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六)违反倒车规定的;(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八)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九)违反试车规定的;(十)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十一)违反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的;(十二)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十三)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十四)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十五)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报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