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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我方受伤两人,一人轻伤己出院,一人伤重,初期在一家医院治疗效果不佳转入另一家医院,现在还在住院,对方现在要求我提供第一家医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我能把材料给他们吗?谢谢!

交通事故
2019-10-12 06:45:3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不要给,除非当场报销医药费。
  • 如果交警已经判定对方是全责,自己受了轻伤。那么对方就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来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自己轻伤需要治疗的只要将医疗费用以及相关材料给对方赔偿即可,有争议的部分可以协商处理。
  • 交通事故的医疗费,指的是伤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所有与治病有关的费用,主要有各种仪器的检查费用,用药费用,化验费用,会诊费用等等,只要和治病有关的都是医疗费的范畴。
    但是在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的时候,特别是交强险范围的医疗费,就不是纯粹的医药费了,交强险赔偿的1万元医疗费中,还包含着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是必须给的,按天计算,住院几天就给几天,但营养费一般不赔偿,除非是伤者内脏有损坏的,像胃切除了,脾脏等其他器官切除的,才能赔偿营养费,否则是不赔偿的。
  •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伤情鉴定需要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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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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