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我和朋友在2008年共同出资买了一套住房准备合伙做生意作办公室用,房子是按揭的。由于朋友已买过房,怕按揭利息高,房产证就写了我的名字。朋友按揭了一年房款后,恰遇我当时遇到了困难,且我不在家乡,房贷停了近一年没还,这一年应该是我还房贷。法院要拍卖房子,我找朋友协商无果,之后我又从亲戚处借高利贷交房款,期间10年朋友从未问过房子和房贷的事,也未交一分钱房贷,现在朋友提出要卖掉房子,扣除我的按揭款,然后平分房款。请问律师这样合理吗?法律上,我是应该还朋友当初买房子拿出的钱加上利息呢,还是扣除我的按揭款平分卖房款呢?朋友10年对房子按揭不闻不问,可以视为他放弃了房子的所有权呢?
解答:从目前了解情况来看,你可以主张房子所有权归你所有,把他出资的份额退还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