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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主管入职只提供2018年2月份的离职证明,面试登记表写2019年4月才离职,该主管表示2018年离职后与原公司子公司合伙创业,2019年4月创业失败才来面试上班。公司觉得,既然是合作关系,出具最新的离职证明应该没问题,公司就要求她补交离职证明,但因公司缺人,就在她未补离职证明就录用上班,她上班13个工作日后,在她接触到公司展会重要客户后坚决要求立刻辞职,并追讨15天工资,实际上去除周末上班为13天,公司在后来调查离职证明上的公司,发现该公司电话不能打通,她提交的联系方式为错误,离职后发布对公司不实消息,且她离职后几天,同部门2名员工同时辞职,公司认为她存在故意散布负面消息,导致同部门员工辞职,并怀疑拍照取走公司客户信息。公司能否以她提交虚假资料拒绝支付?

合同纠纷
2019-08-03 01: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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