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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跟我老公签了离婚协议,协议上写我们共同贷款买的房子卖掉后他只给我三十几万,我开始不同意,我说这是共同共有的起码是一半,他说这买房的首付是他卖了我们之前住的房子付的(原来住的房子是我们婚前财产,是他父母买的),被他这么一说,我也就签了,后来房子卖掉除掉我们共同的贷款,他给了我协议上写的金额,我觉得这对我不公平,所以把卖房子还剩下的尾款30万让买房的转给了我,现在我老公要告我,请问我这样做合理吗?我真的只能像他说的我只能拿这点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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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10:52: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