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遇到什么问题了?
追问:我们没有领结婚证,共同生活了不到一年半,分开的时候距离预产期还有一个月,我是女方,带着孩子,孩子现在两个月,彩礼钱在我们共同生活这一年多花的差不多了,就剩2万块钱了 还需不需要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