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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自出生,生母患严重高血压,不能做绝育手术。所以村书记以此为借口,不开入户证明,导致户口迟迟不能登记,以致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时,集体组织以无户为由,剥夺了其民事权和生存权,我已起诉到地方法院、中院,他们以同样理由,小孩未获取该集体成员资格,判我败诉,村部在二审开庭前已经书面形式证明,户口未及时一登记是村里造成。二审已审核材料及有关事项属实,小孩及其母亲无任何过错。我请求集体组织补发小孩应该有的征地补偿款,二审为何错判我败诉。

婚姻家庭
2019-07-29 15: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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