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作为继承人的子女,20多年没有来往,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因此,该子女对老人财产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以,该子女并不丧失继承权,但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