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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从事环境工程的实体公司由于老板的“刚愎自用”导致去年(2018年)7月已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去年法院已委托当地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我们是被拖欠工资的合同制员工,在破产前都已经过仲裁,在并未获得任何返还后都已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未果)。现在大家都已向律所申报过债权!公司后期做的环保工程都是“烂尾工程”,相互间拖欠款项。现在“破产清算”动作也一年了,至今没有任何动静。请问,我们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一直延续?谢谢有正义感的律师指导。

刑事案件
2019-08-06 14:08:4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说的这个情况,向那个破产管理人去申报债权,然后定期关注动向,有破产财产的就可以分一部分,劳动者的费用是在破产财产当中优先支付的
  • 请问现在你们的债权现在有多少?
    追问:约80人。据管理人说(包括几个股东也申报的债权)约有800万。
  • 你们问法院有什么答复?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起诉对方主张赔偿。
    追问:现在公司破产清算,请问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可以冲抵债权吗?
  • 工资要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具体联系管理人。
  • 这个问题,关键要看破产财产还有多少。。是否能够偿还工资。。
    追问:如果真是最后“没有财产”了,那债权也无法“兑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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