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房主名是女方,离婚,协议书,给男方,界方要求过户不给过,可以吗?我过到孩子名下不给男方可以吗

民事相关
2019-10-18 21:26:5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协议约定履行。
  • 如果双方离婚时,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打不成一致协议,等于说双方离婚的争议还是没有解决,一般是不可能协议离婚成功的,除非双方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暂时放置,但是这个问题迟早都是要解决的,建议双方再次协商,如果协商不了,只能通过法院来判决。
  •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双反离婚时就共同房产进行分割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协商后达成离婚协议书的,在协议书中写明房产如何进行分割即可。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再将离婚协议书进行备案就可以来。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应当遵守。
  •   夫妻俩离婚时既然有协议住房归子女所有,就可以有离婚的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重新办理只有子女一方名字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